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复检是检查上次没有通过的几项。军检一般有两次机会,复查即是检查初次检查不合格项目。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兵复检是严格体检中疏漏,防止体检作弊行为,保证兵员的质量,主要项目有:肝功能、胸透、外科、内科、B超和政审等项目。以及一些基本体检如视力、听力、内外科等,还增加了艾滋病检查、吸毒检测、心理检测等项目检查,并且体检要求更加的严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二)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眼科。当兵前的体检对于眼科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都会有硬性的要求,不同的兵种对于视力的要求有很大的区别。(二)、外科。(三)、内科。内科的检查一般是查有没有遗传性的心脏病和严重影响身体素质的内科疾病。(四)、检验科。(五)、耳喉科。(六)、听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市区,初检一般是街道武装部组织,主要是目测身高体重和视力听力。有没有五官缺陷,这是身体方面;再就是看看毕业证、身份证、有无大的文身等。初检一般只要不是明显的问题,一般都可以过。初检后,就是区征兵办组织的正规的体检政审,比较严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身高、体重、血压均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它的体检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乙肝表面抗体、乙肝表面抗原、心电图、胸片、消化系彩超、泌尿系彩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