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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兑现日期先于银行主债权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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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支票兑现是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兑现也就是《票据法》上常说的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2种观点: 一、转账支票有效期是多久1、转账支票有效期为10天,按照开票日期起计算,日期首尾算一天。如果第十天是节假日的话,则顺延。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二、转账支票需要注意什么1、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2、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3、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4、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5、开出转账支票用以支付时无需在支票背面做背书,收到支票用干银行进账时才需要在背面填写背书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支票兑现流程:(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也就是说拿到转账支票后,你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 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将转账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 换,由银行之间处理。这时,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二、支票兑现时间:支票的兑现时间在票据领域被称为提示付款期。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2、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出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3、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1种观点: 支票的兑现日期早于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农村集体股权是否可以质押1、农村集体股权如果可以依法转让的,村民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质押股权要签订质押合同。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财产权利质押包括哪些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三、新三板上市的股权能否质押1.新三板上市期间可以办理股权质押,二者并不冲突。但是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质押。2.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股权。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而不是签订合同就会设立。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支票日期早于债权,也是需要先兑现支票的。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也就是第三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至时,原则上必须兑现或者提货,以解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第三债务人是指负有兑现有价证券义务的法人。如果不按期兑现或者提货,属于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有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损失。一、怎么理解支票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这一点与汇票、本票不同,作为信用证券的汇票和本票。并不强调现实支付,而通常在远期到期日付款。这就是说,汇票、本票的经济职能并不以支付为限,更大的职能是扩大信用。而支票的职能则是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代替现金来支付。由于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通常代替货币使用,因此必须见票即付,随时兑现,不得在支票上记载特定的到期日。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法律规定该记载无效,视为没有记载。前已述及,支票的出票日是计算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的首日。应当注意,该出票日期的记载仅以形式上的日期为准。实践中,有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的情况。如以实际出票日后的某一天为出票日期,该支票俗称为“远期支票,如以实际出票日前的某一天为出票日期,则俗称为“期前支票”。二、支票怎么用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3种观点: 1.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2.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约定情形。破产未到期债权提前到期吗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什么叫到期的债权到期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未来某一个时间内债务人需要履行其还款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有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不履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怎么办债务人提前还债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是什么意思是指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全部或部分地予以放弃,使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归于消灭。此所谓“债权”,须以积极的财产给付为内容,不包括以次债务人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为内容的债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包括清偿期已经届满的债权和清偿期已经届至但尚未届满的债权。所谓“放弃”到期债权,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使到期债权在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归于消灭。到期债权执行司法解释有什么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了次债务人不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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