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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残疾补助金与生活补助金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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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区别为:1、概念不同,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而且是一次性支付。2、所依据的相关条例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提供伤残津贴和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应按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已包含残疾津贴。因此,在工伤赔偿中,伤残赔偿金额已经包含了残疾津贴,不需要额外计算。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伤残津贴按下列标准确定:(一)一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50%至70%;(二)二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40%至60%;(三)三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30%至50%;(四)四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20%至40%;(五)五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10%至30%。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增加。”2.《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用人单位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就业补助金:(一)一级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当于3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二)二级伤残,赔偿金相当于3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三)三级伤残,赔偿金相当于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四)四级伤残,赔偿金相当于2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五)五级伤残,赔偿金相当于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死亡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3.《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补贴、伤残津贴、经济补偿金、教育费用等。”综上所述,工伤赔偿中,伤残赔偿金额已经包含了残疾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以及再就业补偿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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