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义上的劳务合同是包括承揽合同的,狭义上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1、合同双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地位与关系不同;2、计酬依据和方式不同;3、对劳务提供者的亲历性要求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形式上有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种观点: 该文章重点阐述了工程的承包方式,包括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施工过程转移”承包。全过程承包也称为“交钥匙”或“一揽子承包”,在施工过程中可实现全过程综合总承包,包括生产人员培训和竣工调试等。阶段承包则是在施工过程中的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专项承包是指承包人只需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其余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人提供。最后,“施工过程转移”法律分析根据工程的范围,包括承包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以及“施工过程转移”承包四种方式。1。施工全过程承包也称为“交钥匙”或“一揽子承包”。这样,只要建设单位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人就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综合总承包,生产人员培训、竣工调试,并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各项分包任务的协调和监督。为便于施工与生产衔接,需要吸纳部分施工单位的力量,在承包人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这种合同模式需要承包人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部门最终决策。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工程。其优点是可以积累施工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这也要求承包商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为满足这一要求,国外一些大型承包商往往与勘察设计单位组成综合承包公司,或进一步扩大到一些专业承包商和设备制造商,形成横向经济联盟。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发展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各地方设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都属于这种承包单位。阶段承包阶段承包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在施工阶段,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也可分为三种方式:(1)承包劳务和材料。即合同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全部劳动力和材料。这是世界上较为普遍的工程承包方式。(2)。即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其余由施工单位或总承包人提供。我国改革开放前,建设单位多年包工包料,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配送、部管物资和部分特殊物资的供应,属于这种承包模式。改革后,逐步向劳务、物资承包方式转变。(3)合同工,但不包括材料。即承包人只提供劳务,不承担提供任何材料的义务。这种合同存在于国内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专用合同专用合同的内容是特定施工阶段的一项特殊工程。由于其专业性强,多由相关专业承包商承包,故称为专业合同。例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防灾系统设计等辅助研究项目;在施工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采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基础施工、金属结构生产和安装、施工阶段设备和电梯安装中的通风等。“建造-运行-移交”合同国际上称为BOT模式。是“建造-运营-转让”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的资本承包方式,其程序通常是由一个大型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与金融界组成一个金融集团,就某一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获得项目建设和运营许可。这些项目通常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发电厂等。如果政府同意该提议和申请,将给予联合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彩团负责所有的资金筹措、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项目建成后,将在特许期内运营,收回投资,偿还贷款,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获得利润;特许期届满后,项目将免费交由政府运营管理。对于项目所在国来说,这种方式可以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不能形成债务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当地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不足等困难;而且不必承担建设和运营中的风险。因此,它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跳出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了工程从前期到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并参与到竣工后的运营管理中。利润来源不局限于建设阶段,而是从前向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供应和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等待招标的商业模式转向政府主动,业主和金融集团提供先进的服务,从而扩大了业务范围。当然,这必然会增加风险,因此要求承包商具备优秀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按承包任务具体内容分类的承包方式包括三种:承包劳务、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以及合同工但不包括材料。其中,承包劳务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承包人只负责提供劳务,不涉及材料提供;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承包人需要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合同工则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承包人只负责提供劳务,不涉及材料提供。以上三种承包方式在实际施工中存在,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结语根据工程的范围,包括承包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以及“施工过程转移”承包四种方式。其中,施工全过程承包也称为“交钥匙”或“一揽子承包”。这种承包方式可以积累施工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国外一些大型承包商往往与勘察设计单位组成综合承包公司,或进一步扩大到一些专业承包商和设备制造商,形成横向经济联盟。阶段承包阶段承包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的工作。承包方式包括承包劳务和材料、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以及合同工。专用合同专用合同的内容是特定施工阶段的一项特殊工程。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跳出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了工程从前期到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并参与到竣工后的运营管理中。利润来源不局限于建设阶段,而是从前向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供应和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1种观点: 1、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桩、土方、土建、给排水、暖通、电照等,下列项目: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分包项目,乙方负责预埋、预留等内容。配合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界限。a、基础土方工程的挖土、外运、回填在本合同内土方外运回填,运距据实签证为准。b、桩基另行分包。c、电梯、消防、喷淋通风、弱电等专业项目另行分包。2、甲方要求:本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再行转包和分包主体工程,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一、桩基工程能否单独发包桩基工程不能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允许通过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的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但是是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进行独立发包的。桩基工程需要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和材料代用通知单,经过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成桩的质量检查报告,单桩的承载力检测报告以及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桩顶标高图等资料。二、劳务公司可以把劳务再分包吗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承包模式包括:1、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工人;3、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承包范围: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1种观点: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基本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建设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2、建设工程独立承包,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承包人, 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3、建设工程联合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有、项目启动、项目初始阶段、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合同收尾、项目管理收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3种观点: 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的原则;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以及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在签订好之后就需要依法的备案,但在备案时也需要支付一笔备案的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会按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地区来进行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一、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三)不予支付工程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桩基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需要进行备案。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打桩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必须签订合同以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而签订相关合同后,将合同及时备案,能及时保障双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