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头协议有证人有效。口头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就有效。口头协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有证人能够证明双方通过口头的形式签订协议的,证人符合证人条件的,协议是可能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3种观点: 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及如何取证:口头协议需要第三方证明,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败诉;根据《民法典》,口头协议可以有效;对于口头协议的反悔,可以通过撤销或诉讼要求履行;取证方式包括电话录音、第三人证人证言以及收集间接证据。法律分析一、有第三方证明口头协议有效吗1、有第三方证明口头协议有效。关键是如果对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你无法证明确实有口头协议以及口头协议的内容是书面。所以如果诉讼的话,有可能会败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口头协议反悔怎么取证1、口头协议,如果一方有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的,是可以反悔的,可以请求予以撤销。如果口头协议真实有效的,对方反悔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2、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第三人见证的话,可以让其出具证人证言。在寻找口头协议证据的同时,可以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拓展延伸探讨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方式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但其证明方式相对复杂。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协议需要通过第三方证明来确保其有效性。这可以是一份书面证明、电子邮件记录、录音等形式的证据。然而,口头协议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需要证明协议的存在、内容和双方的意愿。法庭通常会考虑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判断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建议在涉及重要事项时,尽量选择书面协议,以便更容易证明和执行。总之,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结语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但其证明方式相对复杂。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协议需要通过第三方证明来确保其有效性。这可以是一份书面证明、电子邮件记录、录音等形式的证据。然而,口头协议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需要证明协议的存在、内容和双方的意愿。法庭通常会考虑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判断口头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建议在涉及重要事项时,尽量选择书面协议,以便更容易证明和执行。总之,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签署,也可以由外交签署;(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签署,也可以由外交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外交;(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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