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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是否可以缩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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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走私犯罪的刑期,法律并没有规定缩短的情况。走私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较大,因此刑期通常较长。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走私古董、文物、珍贵动物、植物、矿产品、化石、名贵石材、贵金属等物品的,或者走私大宗物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放纵走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私犯罪的刑期可以根据判决书中的具体情节和罪犯表现进行减轻。但是,刑期缩短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行使权力。法律依据:1.《刑法》第三十:“法律规定的刑期,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判决书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将刑期减轻。”2.《刑法执行法》第六十六条:“对刑期减轻,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宣告。”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有错误的,裁判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对判决的执行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因此,走私犯罪的刑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减轻,但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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