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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是否可以撤销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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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走私犯罪的刑期,法律并没有规定缩短的情况。走私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较大,因此刑期通常较长。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走私古董、文物、珍贵动物、植物、矿产品、化石、名贵石材、贵金属等物品的,或者走私大宗物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放纵走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犯放纵走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私犯罪的刑期可以根据判决书中的具体情节和罪犯表现进行减轻。但是,刑期缩短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行使权力。法律依据:1.《刑法》第三十:“法律规定的刑期,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判决书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将刑期减轻。”2.《刑法执行法》第六十六条:“对刑期减轻,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宣告。”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有错误的,裁判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对判决的执行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因此,走私犯罪的刑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减轻,但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获得减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重要犯罪线索,或者对犯罪行为有所悔改并积极赔偿,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减轻刑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走私犯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一般情况下不可适用缓刑、减轻刑罚等情节。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其他罪行,有法律规定从轻处罚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配合有关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期间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重。走私罪量刑标准为: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私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在刑罚方面的处理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服刑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减刑,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获得减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于主动交代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少刑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判缓刑人员的行为良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缓刑考验期的监管。综上所述,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服刑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减刑,但申请减刑并不能确保减刑成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相关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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