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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从事危险劳动的惩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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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从事危险劳动的惩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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