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征收方式如下: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