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信用条件是指买方在赊购商品时,卖方制定相应的信用条件和政策,以促使买方及时付款。信用条件通常表示为“2/10,n/30”的形式:“2/10”表示货款在10天内付清,可以享受货款金额2%的现金优惠;“n/30”表示货款在10天以后、30天以内付清的没有折扣,须全额付款。 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 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它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商业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所形成的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具体形式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 商业信用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容易取得。如果没有现金折扣或使用不带息票据,商业信用筹资不负担成本。 缺点:在放弃现金折扣时所付出的成本较高。
拓展资料
从法律的理念看,商业信用具有四个特点:
1、商业信用具有财产性,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物化的信用,衡量商事主体信用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拥有财产的多寡,因此,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旨在维护和保障商事活动中商业信用的财产基础。
2、商业信用具有外在性,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双方当事人表示的外部行为为准,根据外部行为来推定内心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商业信用具有制度依赖性,它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商业信用是由各种商业习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赖,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逐渐制度化,比如,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信托制度等等。
4、商业信用具有非恒定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它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一种变化的过程中,企业的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因此而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