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即流动性负债余额不得高于流动性资产余额的4倍。
流动性资产余额比例不是指一个人的业务个人,而是整个银行所有业务的流动性资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负债也同理。银行体系是个高风险高负债的行业,它面临的风险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就是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或没有资金去增加合理资产的风险。
为此,银行监管部门为了加强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定流动比率不得低于25%。它的意思就是说以流动性负债为准,应该至少保持它的25%的流动性的资产,以防止因流动性问题导致的银行风险。不然的话,银行都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了,因为收益大多了,但是风险也大大地增加了。
拓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不含浮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以上标准应该定义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可以看出,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年利率是否超过24%为标准,而是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