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部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一则国家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二、相关监督措施1.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2.健全质量体系建设,严格招投标管理3.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强化质量保证措施4.规范水利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五条 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3年为一个承包期。承包期内,管护人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推荐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报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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