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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政策是( )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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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的政策是和平赎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和平赎买的方法(对官僚资本没收,对民族资本和平赎买);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对企业的改造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政策是和平赎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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