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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政策是 法律问题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的政策是和平赎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和平赎买的方法(对官僚资本没收,对民族资本和平赎买);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对企业的改造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政策是和平赎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政策。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公私合营后,采用定息方式,即按照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额(共23亿余元)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共发10年。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且将所有制改造与人的改造相结合,努力使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政策。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政策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和平赎买”.2、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度形式。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对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分别采取“四马分肥”和“定息”的利润分配政策;3、注意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 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国家推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协调阶级关系上,过去曾起了相当作用,今后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适当办法,帮助它们克服目前在经费上遭遇的困难,维持其必要的开支,以利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一九五四年二月,前政务院财委六办曾根据若干地方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对会费负担过重的反映,拟了一个新的负担标准,发至各地征求意见,各地意见也会陆续报来。但因情况改变,所拟的标准已不完全适用,致未能修正发出。目前,随着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的陆续成立和小商小贩改造道路的明确化,有一系列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研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和平赎买的方法(对官僚资本没收,对民族资本和平赎买);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对企业的改造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的政策是和平赎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政策:1.利用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限制,是要限制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限制,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政策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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