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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的协议书 篇16

来源:汇意旅游网

  时间:xx年3月14日13时

  地点:靖边县滨河路三岔路口

  甲方:贺加喜(陕KT2606出租车)

  乙方:乔振娥(陕K46579夏利车)

  事故经过:xx年3月14日13时,贺加喜驾驶的陕KT2606出租车,在靖边县滨河路三岔路口与乔振娥驾驶的陕K46579夏利车发生碰撞,造成保险杠大灯交通事故,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此次事故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自己承担各自的一切修理费用。

  二、此事故属一次性处理,在双方完全履行了协议条款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其它费用,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全部由反悔方承担,事后如有与此事故有关任何费用及其它事宜,甲乙不得再追究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

  三、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xx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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