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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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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的责任。

(二)镇(街)财政承担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责任。按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每年600元、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按每年1200元、1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按每年3600元、48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镇(事处)按不低于180元/年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缴费补贴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缴费档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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