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及标准
据了解,本年度采暖费与往年相同,仍执行2010年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按面积计价;
收费标准不变,具体为:
按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3.3元/月·平方米
公建建筑7.2元/月·平方米
按计量收费:
执行实行两部制收费,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居民住宅基本热费=3.3元/月/平方米×30%×建筑面积×用热月数、计量热费=0.144元/千瓦时×耗热量;非居民住宅基本热费=7.2元/月/平方米×30%×建筑面积×用热月数、计量热费=0.315元/千瓦时×耗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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