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包括请求来自受益人支付无因管理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请求权等。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了防止受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管理其事务。
《民法微然口古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来自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怎八志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犯总磁厂世益人给予适当留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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